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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关于对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更新时间 2024-08-23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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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9月,公司与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资成立嘉兴飞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35%),并争取2年内投资和建设合计50MW光伏和储能电站项目,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投资及分配。根据《光伏电站项目投资评估报告》,该项目合计投资金额为1.6亿元,按35%持股比例计算,公司预计投资5,6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27%。前述重要合同签订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8月10日才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唐旭文、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江南。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唐旭文、陈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江南,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江南。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